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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遗嘱继承遗产有时间限制吗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

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19日 来源:慈溪市遗产继承纠纷律师
[导读]:   董慧群律师,慈溪市遗产继承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炜衡(宁波)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

  董慧群,慈溪市遗产继承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炜衡(宁波)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按遗嘱继承遗产有时间限制吗

公民实行权利要及时,否则,一旦过了相应的法定的时间限制,则权利很有可能会失效。而在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中,继承权的实现是否有时效要求,也即继承人按遗嘱继承遗产有时间限制吗此外,如果存在多份遗嘱要如何处理,遗产要如何继承呢对于这些问题,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。

一、按遗嘱继承遗产有时间限制吗

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,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。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,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,也可以是国家、集体或其他公民。当然,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。

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,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。但遗嘱生效后,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。

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,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。为了促进财产流转,充分利用财产,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,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,表现在:

第一,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。《继承法》第25条第2款规定: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
第二,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。《继承法》第3条规定: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,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。但是,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,不得再提起诉讼。

第三,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,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;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,不在法定期间起诉,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。

二、存在多份遗嘱要如何处理

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,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。在现实生活中,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,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:

首先,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。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,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。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、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,丧失继承权,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;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,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。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,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的,仍为原所有人所有;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,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;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。

其次,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,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,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,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。

第三,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,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。

1、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,在这种情况下,按照《继承法》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。

2、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,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。《继承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定: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
这是因为,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,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,具有真实、可靠、方式严格、证明力强的特点,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、代书人、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,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;同时,从遗嘱人的角度讲,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,要件松散,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,如果允许其变更、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,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,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。

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。在遗产继承中,按遗嘱继承遗产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,且现今社会,越来越多的人都有遗嘱意识,都会事先立下遗嘱,以避免出现遗产纷争。不过,遗嘱继承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,其中多数是因为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效力的不承认所引起的。实践中,如果您认为对方持有的遗嘱有问题,不妨咨询一下遗产继承律师,由律师分析该份遗嘱是否真的有效。

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

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
案例:

王某、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,长子王X、长女王Y,次女王Z。1970年夫妇俩购买房屋一间,建筑面积95平方米。1985年1月,王X结婚,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。同年9月,王某病故,其遗产未作处理。此后,孙某与女儿王Y、王Z共同生活。1991年,王Y结婚,搬出另过。1994年,王Z亦出嫁,孙某独立生活。1995年6月孙某病故。其病故前,于1995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嘱,全文如下:“将房屋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Y”,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Y。但王X认为,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,理应分得部分遗产,遂起诉到法院。

解答:

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Y继承,其他部分则应由王X、王Y、王Z合理分割。王X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。

法律条文分析:

《继承法》第5条规定:“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”这在继承理论上,称之为“遗嘱在先”原则。

本案中,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: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。

王某死亡后,因其未留下遗嘱,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。《继承法》第10条规定: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”依照上述规定,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,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。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,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。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,但其遗产未作分割,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。

孙某去世前,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。孙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Y一人继承,显然,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。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,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Y继承,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部分。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X、王Y、王Z合理分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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